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原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序号内容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