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 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 2、3、4 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 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 的有关条款。 1.0.3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 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 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 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4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 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5 注意索引编号与节点编号相符, 一般水平尺寸应与轴线发生关系, 垂 直尺寸应与各层标高发生关系,所有尺寸与标高应与立面图、剖面图相呼应。 直尺寸应与各层标高发生关系,所有尺寸与标高应与立面图、剖面图相呼应。 一般情况下禁止标注尺寸与图面尺寸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