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