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内地实行多级政府体制。在中央政府之下,我国计有个省(市、自治区)级政府、多个地市级政府、多个县区级政府、多个乡镇级政府。在这样一种层级结构下,各级政府均有着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它们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发展,对地方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协调发展,承担着直接责任。另外,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要依靠各个层次的地方政府来贯彻落实。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各级政府均承担着在本辖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既然各级政府均承担着在某一特定范围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所谓“事权”),它们就相应地拥有依法课征税收或取得其他收入的权利(所谓“财权”)。财权与事权基本一致,各级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便有了经济基础,这既是公共经济学的最基本问题,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最基本问题。我国自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财政体制改革始终是构成整体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纪年代到年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