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发展党员五项制度一、发展党员公示制1、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乡镇党委和县直工委负责实施,县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指导。2、公示的对象为基层党委确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3、公示的程序为:(1)确定公示对象;(2)印制、发布公告;(3)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4)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5)公示结果的处理。4、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培训和政审情况等,计划生育、有无经济问题等情况可根据需要列入公示内容;预备党员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入党时间和入党介绍人等。5、公示在支部大会召开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采取公告的形式,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单位、支部和党委所在地同时公示,也可根据情况扩大到公示对象的居住地(村组或社区等)。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同时进行公示。6、公示期间,基层党委应公布受理方式、受理部门、受理的时间和期限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的意见或举报。对群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