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社区经济联合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内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或以劳动、经营和投资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第四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股东)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