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合同的受理第三章 合同制作和传阅第四章 合同履行管理第五章 合同变更、解除程序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合同经办、传阅、审批及履行的程序,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事项。如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营销(策划)和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合同的含义及要求如下:3.1 施工监理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和监理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园林绿化施工合同、景观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此类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2 勘察设计类合同是指就建设项目的勘察和设计等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环境(景观)设计合同、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