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爱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建制村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连接、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公路规划审批权限认定,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