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合同甲方: 乙方: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经同安区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办公室授权,由甲方代表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用户与乙方(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招标中标方)签订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合同。本合同所称的车辆维修是指汽车维护与修理的泛称,包括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为保证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车辆定点维修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服务态度、履约情况、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有权受理、调查、处理公务车辆使用方和承修方就公务车辆维修方面的投诉。2、对维修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项目不符,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