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施工索赔中的工程师地位和作用一、典型的工程纠纷,耐人寻味的工程师地位座落在上海市××路口的某三十六层涉外办公大楼由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1995年11月,经议标程序,房地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香港某施工企业为该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用经房地产公司修改后的香港建筑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5111.6万美元,开工日期为1995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4月11日;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估算单位和质监单位为上海E监理公司,二者配合设计单位的工作。由于设计变更、延误支付进度款等原因,上盖工程于1998年11月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约400万美元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在反复催讨无着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