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兼评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内容提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19 世纪下半叶尤其是20 世纪以来合同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价值论基础,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正义价值与合同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加强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深入研究,评析其得失,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与发展缔约过失制度萌芽于罗马法。一方面,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律化最早源头始于罗马法,这为该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1另一方面,罗马法已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勤谨注意的义务” 2,这是先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先声。更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已通过确认买卖诉权制度用以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给付为标的者无效”时,若买受人善意无过失,为求交易安全计,“卒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