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难之履行能力黎其亮(底圩乡政法委书记)引言“执行难”一词最早见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法院工作报告。此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报告、历次全国性的会议均有执行难的提法及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内容。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法院的工作。“执行难”已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为解决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亮出一把利剑。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一、执行难与履行能力近几年,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各地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执行工作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当事人举证、流程管理、审执分离、委托执行、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一系列执行制度。有的法院将案件生效判决上诉率和调撤率的高低作为评价“案结事了”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真正的案结事了,是要当事人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