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上夏晓媛 夏 冬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罗马法系史上己经认可了违背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作系统论述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标志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正式诞生。此理论被德国法学家Hans Doll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此后,他的理论对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法国、瑞士、以色列、意大利、前苏联、希腊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在其民法典中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该理论也波及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