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占绝大部分,单位要求辞职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巨额的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辞职员工的质疑,学子们发出“踏入社会就挨上一刀”凄婉呼唤,员工辞职赔偿畸重的问题受到劳动仲裁、司法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自从劳动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