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陈 武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