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司法所设立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第四条市、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第五条法律援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