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场安检与联检6.1 机场安检工作机构和人员 6.1.1 安检服务的定义 安检是安全技术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在民航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安检服务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机场和飞机遭到袭击;防止运输危险品引起的事故;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旅客应积极配合安检服务人员的工作,真正享受安检服务带来的旅行安全保障。6.1.2 安检工作机构安检工作机构 6.1.3 安检人员安检人员 1.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6.2 民航机场安检工作的应知规定民航机场安检工作的应知规定 民
2、航机场安检工作的应知规定主要是指与民航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主要有: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中华人名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6.2.1 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 为了阻止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发生,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并接受。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7规定: 在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
3、切有关事务中,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 2.东京公约 1963年 9月在东京召开了国际航空法会议,有 60个国家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机上的犯罪和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东京条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 东京条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在航空器上的 “犯罪 ”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 “犯罪 ”者在任何地方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3. 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国际民航组织于 1970年 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劫持飞机的问题,有 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引渡罪的详细规定。 海牙公约关于对劫机犯罪行为的界定: 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