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自1999-12-1起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一设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第1.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注: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