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商业会计处理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4-1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 1 条本准则依商业会计法 (以下称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第 3 条本准则所列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商业得因实际需要增订。记帐凭证、帐簿及财务报表之名称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第 4 条会计科目之明细科目、各种帐簿之明细簿及财务报表之明细表,商业得按实际需要,自行设置。第 5 条外来凭证及对外凭证应记载左列事项,由开具人签名或盖章:一凭证名称。二日期。三交易双方名称及地址或统一编号。四交易内容及金额。内部凭证由商业根据事实及金额自行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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