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4年11月1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垂直领导或省直属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