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状答辩人(第三人):张为孝,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张土地庙村120号,系张登州之父。委托代理人(援助):叶子铭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律师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张登州与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伊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复议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张登州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2、张登州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