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会计的重新考量及相关业务处理摘 要 文章重点梳理了矿产资源的现有核算政策和核算模式,从国家、勘探单位和矿产资源企业3个层次探讨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等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计量与核算,指出其中的不足,明晰了矿产资源资产的概念,并以探矿、采矿、矿产品生产与销售为逻辑,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提出新的账务处理方法。关键词 矿产资源会计;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主体0 前 言正确计量矿产资源价值是矿产品定价的基础,早在年,美国颁布的超级基金法案就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我国财政部于年印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及价值计量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是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类别核算。谭旭红、曾晖()认为应将矿产资源单独确认为资产,并将矿产资源资产定义为:“已经探明的、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为国家所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过开采逐渐耗竭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