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和应用一、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形态和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全部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2、民事劳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定)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3、特殊劳动关系:(有限度地适用部分劳动标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但在用人单位中从事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特性的有偿劳动,双方所形成的关系。(1)当事人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如退休人员的聘用;非法招用外劳力等;(2)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如使用劳务派谴、协保、下岗、兼职人员等。特殊劳动关系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全部的劳动立法,按上海市目前的规定,确定为有限地适用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部分劳动标准:-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保护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