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举证1、 对发破案经过。对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持有异议,首先灌云县根本没有十字派出所所谓的灌西镇,其次邵文军系被被告人周军拘禁于灌西盐场的工地上,并非被告人徐敏、周学斌、王波等人所为。故该证据缺乏对案件事实的证实性及合法性,本辩护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且不能作为法院定案量刑的依据。2、 对抓获经过。对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持有异议,被告人周军系主动投案而非经传唤,因此本作为徐敏的辩护人认为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并非真实情况。3、 对海州分局取样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徐敏到案经过没有异议,但在到案过程叙述中,徐敏称奇没有对受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辩护人认为系被告人对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并不清楚,被告人徐敏具有非法拘禁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 对陈怀发的笔录没有异议,但在其供述里,问:来的时候王晓和周军说了什么没有?答:就是王晓说来这边对账要钱的,别的没说什么。又问:说没说如果邵文军不给钱怎么办?答:没有。从该笔录反应的情况可以明确查明,几名被告人在带走被害人之前并没有事先策划、商量好将被害人带走。另外,在其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