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第三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第五条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