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定(草案V1.7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提高行业信息安全水平,支持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责任主体及原则】证券公司是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第四条 【会机关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修订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相关法规,牵头对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相关新应用、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并牵头对行业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 【证监局监管职责】证监局负责辖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监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系统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