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物用益权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建筑物/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学界对用益权体系的设计采“二元模式”,分别规定土地用益物权和建筑物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宏观建筑物用益物权设计,没有满足建筑物利用物权化和缓和物权法定的现实需要。从增加宏观用益设计、强化物权效力和缓和物权法定的制度要求出发,建议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通行的用益权制度,抛弃其人役权属性,进行经济性改造,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建筑物用益权制度。本文从物权法的体系性出发,讨论了建筑物用益权制度与居住权、典权制度的关系和解决方案,以及与合同法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建筑物用益权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承认建筑物私有,主流物权法学说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采“二分法”,分别设计土地和建筑物用益物权 1,学界对土地和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分别设计的意见,即“二元模式”没有分歧 2。这种认识上的高度一致性也体现在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尽管在具体的物权类型上有较大分歧,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