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为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医院的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结合深圳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医院,预防和保健机构参照本规范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第二条 建立医院健康教育组织机构:(一)成立以院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会议;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考核、总结和表彰。(二)设立健康教育科(室)。三级医院、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精神与心理卫生防治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健康教育科。医院按要求配备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原则上一级医院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不少于3人;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