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管委会批准成立或组建的,管委会委托或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建管处、建投公司、东区办)以及区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投资概算、招标结果等资料报财政局、经贸局备案,并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四条 经贸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查;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参与项目概算的审核,负责对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的审计;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