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张燕玲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婚约 附生效条件 赠与物返还 立法内容提要: 婚约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至今仍广泛采用。我国关于婚约的立法缺失为实践中婚约纠纷的裁判带来适用困难。已有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裁判的应急举措,因内存的理论硬伤致使其不仅难抵立法缺失之填补功用,反倒有引发其他严重后果之隐患。正视确立婚约制度的实践意义,借鉴域外婚约立法的成功经验,借创立民法典之伟大契机,在亲属法中增设婚约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应对婚约问题的应有之策。引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也称订婚。订婚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至今在社会生活中仍占据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现在的男女在订婚时所赠财物的价金越来越高;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带来了因解除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赠与物返还纠纷的增加,据统计,该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婚姻法未规定婚约制度,现实生活中的婚约对男女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