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探望权摘要:探望权是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增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新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不同寻常的进步意义,本文将分为三大部分对探望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开篇,是系统的对探望权制度进行概述,分为探望权的概念,性质和探望权的内容和探望权的特征以及探望权的价值四方面。以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对此的规定出发,然后重点通过探望权的自然取得性,主体特定性,与亲权的关系,探望权本身权利义务关系,特别的执行交付内容来阐述探望权的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的进行阐述,列举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一些缺陷,通过阐述主体范围的不合理,权利义务关系不统一,中止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和强制执行规定有待于完善四个方面来具体说明。第三部分针对以上第二部分列出的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子女的义务,应细化对探望权中止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