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法理探讨对新婚姻法第41条分析穆英慧1黄顺林2(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苏州)【内容摘要】新婚姻法第41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该法条不甚明晰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产生误解。本文从对法条的理解出发,阐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关键词】共同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利益【分类号】DF551一、对新婚姻法第41条的理解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个定义概括了共同债务的特性,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就概念而言无可非议,然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指导具体案件,解决具体问题,高度抽象的概念会影响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