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