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与汪海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职务行为对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并签字确认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2008年,汪海发曾带领工人在申颐置业的工程项目中施工。2010年1月18日制作的“汪海发08.10-10.1结算清单”、2010年4月3日制作的“工程验收报告”、2010年4月22日制作的“汪海发班组一期配套工程验收单”均由申颐置业的职员王长顺、白东海签字确认。本案的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