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一)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类学分。(二)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