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赔偿案案情原告:德阳市机电配套厂(以下简称德阳机电厂)。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德阳机电厂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星河建材公司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为甲方,德阳机电厂为乙方,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