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部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为加强采矿部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明确其定义、分类和奖励考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修旧利废的定义(一)旧设备1因技术改造更换下来的设备,在原设计使用点已不再使用的。2库存时间较长,原有用途已变更,不再使用的。(二)废设备1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5. 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6.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经济上又不合算的。(三)废旧零部件1在检修设备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或未经修理不能继续使用的总成件。2. 库存时间太长的零部件。二、修旧利废针对废旧设备、零部件采用本单位自修或外委维修,使其性能达到或接近相同产品的技术指标,或从废设备中拆卸有效零件用于其他场合。(一)修旧利废的范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