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l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l 第二条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安全设施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工程评优及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l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投资、融资(控股、参股)方式、各类资金渠道费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接续、技术改造、维简、大修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附属工程的质量认证。l 第四条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l 第五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l 第六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总投资15亿元以上,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15亿元以下,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