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2、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责任主体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排污单位需提供用水用煤发票、监测报告、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相关支撑资料并完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行政征收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责任: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总量减排、环境统计、产排污系数等各项工作(数据)有机结合起来,科学、严格、全面核定其排污量并计算排污费。3、决定责任:经内部审签后制作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企业。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