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综合类安全生产法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一档没有违法所得。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第二档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