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弹性年限和后评价之必要性探讨 写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之后袁东华 许军 周建明 关键词: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方式 弹性年限 后评价 内生性因素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现各地普遍按最高年限五十年一次性出让工业土地,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有效提高。当工业用地发生比较效益低下、需要为土地转换产业或企业而年限又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不愿意转让、或带走土地增值收益。采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弹性年限+后评价”的方式可以使代表国家利益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工业土地资源的主动权,把土地资源及时提供给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的产业或企业。一、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土地出让方式优点从供地方来说,通过一次性出让土地五十年使用权,可以回收一笔开发资金。这对于整个国家或区域经济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是一个获得专项开发资金的办法。从受让方来说,出让土地五十年使用权对企业有一个稳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