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 29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