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物权法讲授内容物权与物权立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与物权立法物权概述占有制度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物权概述1、物( 1)概念。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 3)种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价值的物区分: 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物、流通物。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 、交付。 诉讼管辖不同。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独一无二或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能够互相替代的物。区分: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只能
2、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由于具有可替代性,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原物与孳息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或权益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规则:( 1)孳息归原物的人所有;( 2)物上同时有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3)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返还原物,也应返还孳息。2、物权概念: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与债权比较):对世性、对人性;绝对性、相对性;排他性。分类: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