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保险法概述1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 保险合同法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狭义: 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狭义: 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 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一)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 保险法 保险法 保险法 保险法第一 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2(二)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
2、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不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和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而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除了还有形式意义保险法内容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3二、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一般 规 定保 险 合同 订 立、履行、 终 止、 变 更、解除和保 险
3、合同 纠纷处 理等事 项 。我国保 险 法 对 保 险 合同 总则 、 财产 保 险 合同和人身保 险 合同作了全面系 统 的 规 定,确立了我国保 险 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各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典型的保险特别法。它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关于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内容,构成了
4、我国保险业法的基本框架。 4三、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于各国对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不同,因而对保险法的地位的认识很难统一。各国关于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1 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丹麦、挪威、瑞典、英国、美国2 将保险法列入 商法典中。主要国家有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3 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债编的一章。主要有意大利、原苏联及东欧各国。一般,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被视为商事法的一种。在我国,关于保险法是否一个独立的法律
5、部门,从属范畴有不同观点:民法?商法?经济法? 5四、保险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1 保险法与民法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保险法作为商法的特别法。2 保险法与刑法保险犯罪是指以不法手段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费的犯罪行为。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于刑罚的条文,是对刑法内容的重要补充。3 保险法与公司法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形式及要求作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加以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清算,保险法均以专章规定。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应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未
6、特别规定的内容,均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6五、保险法的历史沿革1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900年,即公元前 916年的 “罗地安海商法 ”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的形成是在 14世纪以后。 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 1468年威尼斯法令 1523年佛 罗伦萨 法令;比利 时 的安特 卫 普、荷 兰 的阿姆斯特丹海上保 险 法院的 设 立; 1556年法国 海上指 导 ;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 颁 布法令 1563年安特 卫 普法令 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 1701年德意志 汉 堡市的海 损 及保 险 条例 1794年普 鲁 士海 陆 保 险 法律 1756年英国海上保
7、险 法草案 诞 生 1906年英国 1906年海上保 险 法 颁 布72 各国保险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法国、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的保险立法属于法国体系;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国的保险立法属于德国体系。法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法国的保险立法为其代表。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其保险立法首见于海上保险立法。1681年的路易十四颁布的 海事条例 1807年拿破伦制定的商法典中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1930年公布实施保险合同法1905、 1922、 1938制定了相应的保险业法德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着重
8、于保险契约法,同时注重保险业的监督法。1731年的 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 1908年的保险契约法1931年民营保险企业法、再保险监督条例德国81900年单行保险业法规 1996年的 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实施条例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还包括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1906年海上法 1974年的赌博法中涉及对保险业的监督1958年的 保险公司法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规,而由各州自行规定 中国的保 险 立法清朝末年出 现 几部 带 有保 险 内容的法律和法 规 。 1904年的 钦 定大清商律 ; 大清商律草案 ; 1917年北洋政府的 保 险业 法案
9、 ; 1927年的 保 险 契 约 法草案1927至 1937年国民党政府 时 期: 1929年 12月的 保 险 法 ; 1935年 7月的 保 险业 法 ; 1935年 4月的 简 易人寿保 险 法 日本英国9 中国的保 险 立法新中国成立后, 1951年 2月 关于 实 行国家机关、国 营 企 业 、合作社财产 强 制保 险 及旅客 强 制保 险 的决定 ; 1951年 3月的 关于 颁 布 财产强 制保 险 等条例的命令 ; 1953年 关于 财产 强 制保 险 投保范 围 的通知 ; 1957年 公民 财产 自愿保 险办 法 。1979年以后。 1981年的 经济 合同法 ; 1983年的 财产 保 险 合同条例 ; 1985年 保 险 企 业 管理 暂 行条例 ; 1993年的 海商法 ; 1995年的 保 险 法 2003年第一次修 订 。 2009年二次修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