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办法。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