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田县委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