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为中心的研究肖建国【摘要】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关键词】执行标的;实体权属;案外人异议;物权公示原则;权利外观主义【全文】基于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编纂以来审执分立的推行,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被立法者设计成奉行不同程序原理、实现不同程序机能的两种民事程序制度,由此导致了后世单行的民事执行法的诞生。众所周知,审判程序中民事法官必须回答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之存否问题,审判法官的判断系对于权利争议的最终的、实质性的、发生既判力的判断,同时,审判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