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