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