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城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制发机关:武乡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06年10月19日标 题:武乡县城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在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时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集中供热应在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现状。第四条:县建设局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物价、环保、供电、供水等单位应配合城建部门搞好供热管理协调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应由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新建及改建建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建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